申请执行人广西富满地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桃源路**。法定代表人蒋谨红,总经理。被执行人贵州化肥厂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美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站街镇法定代表人王云祥,公司党委书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青民二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美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在清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贵华分社的银行存款6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全军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