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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贾稳超申请赵峰一案执行划拨裁定书

(2012)沈执字第4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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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贾稳超,男,住沈丘县。被执行人赵峰,男,住沈丘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沈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赵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完毕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赵峰的银行存款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畅飞

书记员:王宝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