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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宝山诉王淑英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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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宝才,男,1963年9月11日,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淑英,女,1967年7月21日,汉族,农民,住双辽市。

张宝山诉王淑英抚育费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八月六日作出的(2012)双郊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王淑英每年给付子女抚育费2,000.00元。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129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铁铮审判员:郭春审判员:董璇

书记员:闫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