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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雪与郭军抚育费给付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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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雪,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郭军,住双辽市王奔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双辽市人民法院(2011)双郊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军给付申请执行人郭雪抚育费3,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14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郭春

书记员::肖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