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雪,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郭军,住双辽市王奔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双辽市人民法院(2011)双郊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军给付申请执行人郭雪抚育费3,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14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郭春
书记员::肖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