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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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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陈晓平,女,1986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辽东街。被执行人王志勇,男,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辽东街。

陈晓平诉王志勇抚育费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07)双民一初字第615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给付婚生子女抚育费每月100.00元,至十八岁止。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双执字第1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铁铮

书记员::闫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