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晓平,女,1986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辽东街。被执行人王志勇,男,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辽东街。
陈晓平诉王志勇抚育费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07)双民一初字第615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给付婚生子女抚育费每月100.00元,至十八岁止。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双执字第1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铁铮
书记员::闫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