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恭友,现住科左中旗保康镇。被执行人李丹,住科左中旗保康镇。
杨恭友申请执行李丹给付抚育费纠纷案,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一月十日作出了(2007)左民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抚育费每月10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李丹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李丹现户籍所在地在双辽市玻璃山镇巨宝村,故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委托双辽市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夫妻都是残疾人生活困难,在双辽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的土地及粮食直补款都在委托法院辖区。故将本案退回原审法院自行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14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璇
书记员::张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