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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广福借款合同裁定书

(2012)费执字第1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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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广福,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范学贺,男,汉族。被执行人陈纪坤,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广存,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10)费商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13日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广福、范学贺、陈纪坤、陈广存及各被执行人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5万元(详见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文

代理书记员:吴恩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