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付艳秋,女,1975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张素贤,女,1969年9月29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四平双辽市。
付艳秋诉张素贤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了(2011)双茂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张素贤给付申请执行人付艳秋赔偿款1,909.97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双茂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郭春
书记员:王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