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付艳秋诉张素贤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7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付艳秋,女,1975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张素贤,女,1969年9月29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四平双辽市。

付艳秋诉张素贤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了(2011)双茂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张素贤给付申请执行人付艳秋赔偿款1,909.97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双茂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郭春

书记员:王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