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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广涛执行案裁定书

(2013)鄂汉阳执字第00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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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广涛被执行人:王建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阳十初字第003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王建乐再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建乐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建乐在银行存款5311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毛创军

书记员:孙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