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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杜玉超执行案裁定书(1)

(2013)鄂汉阳执字第002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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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杜玉超被执行人:徐安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徐安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安国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徐安国银行存款13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欧云

书记员:吴胤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