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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闫华与被执行人郭长平婚姻家庭析产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1

(2013)鄂汉阳执字第002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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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闫华被执行人:郭长平

申请执行人郭长平与被执行人闫华婚姻家庭析产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鄂汉阳立保字第00033号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被执行人郭长平在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黄孝河路营业部的资金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郭长平在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黄孝河路营业部资金账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丹代理审判员:林勤力代理审判员:欧云

书记员:韩青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