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朱旭军执行案裁定书

(2013)高法执字第17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旭军。被执行人宋晓。被执行人李玉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密市人民法院(2012)高民初字第2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宋晓、李玉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宋晓在高密孚日地产有限公司加工的门窗货款1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提取被执行人宋晓在高密孚日地产有限公司加工的门窗货款15万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钟耕政审判员:赵新刚审判员:陈廷赞

书记员:王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