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密市新艺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祉刚,董事长。被执行人诸城市京华服装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淑京,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高商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诸城市京华服装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在诸城华和服饰有限公司有债权49000元(己冻结)。依照《中华人民一、提取被执行人诸城市京华服装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在诸城华和服饰有限公司债权4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钟耕政审判员:赵新刚审判员:孙建良
书记员:王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