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伟。被执行人张世欣。被执行人董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高民初字第32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世欣、董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一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世欣现有鲁V×××**号轿车一辆(登记车主是赵泰祥,实际所有与控制人是张世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张世欣所有的鲁V×××**号轿车一辆。二、限被执行人张世欣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全部付款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扣押的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进军
书记员:王洪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