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喜中。被执行人周金明。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1)黄民初字第25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人民币50000.00元。
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自动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中。本案执行费6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黄执字第14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雪梅审判员:赵卿人民陪审员:薛研
书记员:刘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