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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任喜中执行案裁定书1

(2013)黄执字第8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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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任喜中。被执行人周金明。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1)黄民初字第25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人民币50000.00元。

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自动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中。本案执行费6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黄执字第14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雪梅审判员:赵卿人民陪审员:薛研

书记员:刘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