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风金,男,195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王本祥,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王锋,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八方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址黄岛区。法定代表人:修延河,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凤金与被执行人王本祥、王锋、青岛八方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2013)黄民初字65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立案执行,执行标39131.41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65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云学审判员:王永申审判员:王连敬
书记员:李同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