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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䭙辉执行案裁定书

(2013)高法执字第2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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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辉,女,1962年4月17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门忠军,男,1956年8月10日生,汉族,居民,高密市密水景苑小区10号楼1单元502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高民初字第295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门忠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门忠军在高密市醴泉街道城建开发办公室安置费。依照《中华人民扣留被执行人门忠军基于《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书》第14号产生的2013年2月14日至8月14日在高密市醴泉街道城建开发办公室安置费二次共28730.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钟耕政审判员:赵新刚审判员:孙建良

书记员:王洪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