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XX。委托代理人戚XX。被执行人王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的(2011)昌民一初字第009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XX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XX于2013年1月10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由于被执行人王XX下落不明,至今未到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XX在昌图县XXX镇劳动村民委员会四组分得承包责任田土地3.76市亩,承包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经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委托铁岭诚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王XX分得的位于昌图县XXX镇劳动村民委员会四组(李XX家房后也叫北大排)3.76市亩承包责任田土地依法评估鉴定,铁岭市诚信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13年1月6日作出铁诚评字(2013)00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被执行人王XX分得的上述3.76市亩承包责任田土地剩余承包经营耕种期限还有14年,即从2014年开始至2027年末止。该土地评估单价为每亩每年350元X14年,评估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8424元,从上述作价18424元承包土地费中扣除土地评估鉴定费2000元、公告费3300元、执行费666元,实际被执行人王XX上述3.76市亩承包土地评估价格后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杨XX欠款债务1245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XX分得的位于昌图县XXX镇劳动村民委员会四组(李XX家房后也叫北大排)3.76市亩承包责任田土地作价18424元,(扣除土地评估鉴定费2000元、公告费3300元、执行费666元),实际王XX分得的3.76市亩承包责任田土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杨XX抵偿债务12458元。被执行人王XX分的3.76市亩承包责任田土地从2014年春起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杨XX经营耕种至2027年末止,用该承包责任土地经营权抵偿王XX欠杨XX债务12458元。被执行人王XX对该土地经营权有赎回的权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福江
书记员:王阿娉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