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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陕某与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2)昌执字第0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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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某。被执行人刘某某。

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一初字第002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福江

书记员:王阿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