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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闫某某与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2)昌执字第0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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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闫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

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1)昌民一初字第007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于弘波

书记员:王阿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