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州市金樱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家国,经理。被执行人季景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谭民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季景国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x存款xxxx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文广审判员:刘军审判员:刘洪军
书记员:商海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