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孝俊。申请执行人张玉杰。申请执行人张玉凯。申请执行人曹乐喜。申请执行人冯秀兰。被执行人陈强。
本院在执行张孝俊、张玉杰、张玉凯、曹乐喜、冯秀兰与陈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民三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鲍茂方
书记员:刘继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