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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张孝俊、张玉杰、张玉凯、曹乐喜、冯秀兰与陈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青法执字第1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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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孝俊。申请执行人张玉杰。申请执行人张玉凯。申请执行人曹乐喜。申请执行人冯秀兰。被执行人陈强。

本院在执行张孝俊、张玉杰、张玉凯、曹乐喜、冯秀兰与陈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民三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鲍茂方

书记员:刘继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