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人郝建文。被执行人李伟。被执行人李大明。被执行人唐玉强。
本院执行郝建文与李伟、李大明、唐玉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鲍茂方
书记员:黄福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