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云。法定代理人赵美丽。被执行人:袁素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云与被执行人袁素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袁素华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青法高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杨远珍执行员杨广耀执行员张国民
书记员:赵晓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