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谢正波。被执行人孙庆海。被执行人孙成龙。
本院在执行谢正波诉孙庆海、孙成龙贷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09)青法庙商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张国鹏审判员:钟长亮审判员:刘希庆
书记员:伦海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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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谢正波。被执行人孙庆海。被执行人孙成龙。
本院在执行谢正波诉孙庆海、孙成龙贷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09)青法庙商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张国鹏审判员:钟长亮审判员:刘希庆
书记员:伦海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