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谢正波与孙庆海、孙成龙贷款纠纷终结裁定书(1)

(2012)青法执字第881-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谢正波。被执行人孙庆海。被执行人孙成龙。

本院在执行谢正波诉孙庆海、孙成龙贷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09)青法庙商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张国鹏审判员:钟长亮审判员:刘希庆

书记员:伦海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