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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李先英与杜德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青法执字第1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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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先英。被执行人杜德刚。

本院在执行李先英与杜德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被执行的财产。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青法民三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民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鲍茂方

书记员:刘继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