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先英。被执行人杜德刚。
本院在执行李先英与杜德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被执行的财产。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青法民三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民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鲍茂方
书记员:刘继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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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先英。被执行人杜德刚。
本院在执行李先英与杜德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被执行的财产。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青法民三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民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鲍茂方
书记员:刘继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