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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李晓凡与李勇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青法执字第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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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晓凡。被执行人李勇。

本院在执行李晓凡与李勇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1)青法民三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鲍茂方

书记员:刘继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