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晓凡。被执行人李勇。
本院在执行李晓凡与李勇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1)青法民三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鲍茂方
书记员:刘继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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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晓凡。被执行人李勇。
本院在执行李晓凡与李勇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1)青法民三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鲍茂方
书记员:刘继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