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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付孝敬与沈广友、张俊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青法执字第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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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付孝敬。被执行人沈广友。被执行人张俊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付孝敬与被执行人沈广友、张俊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青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的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鲍茂方

书记员:张乃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