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建伟,住沈丘县。被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沈丘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树杰,行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沈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沈丘县支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沈丘县支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沈丘县支行银行存款135046元。本裁定书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伟
书记员:尹海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