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开发,男,汉族,住泸县福集镇。被执行人泸县玉蟾煤矿。
关于何开发与泸县玉蟾煤矿工伤待遇纠纷案件中,(2013)泸劳仲调字第4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泸县玉蟾煤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泸县玉蟾煤矿在农行泸县支行的存款97100元至泸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杜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