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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德彬申请执行攀枝花仁和建筑公司案执行裁定书290-1

(2013)泸泸执字第2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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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德彬,男,汉族,住泸县得胜镇。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仁和房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赵德彬与攀枝花市仁和房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泸泸民终字第6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仁和房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攀枝花农商银行宝兴分理处的存款3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