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泽珍,女,汉族,住泸县太伏镇。申请执行人彭小琼,女,汉族,住泸县太伏镇。申请执行人彭亚东,男,汉族,住泸县太伏镇。申请执行人马良芳,女,汉族,住泸县太伏镇。申请执行人彭春梅,女,汉族,住泸县太伏镇。被执行人胡承熬,男,汉族,住重庆市双桥区双路镇。被执行人王小强,男,汉族,住江阳区蓝田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泸泸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小强于2013年5月29日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小强所有挂靠于泸州金点物流有限公司的货车予以就地扣押,交由被执行人王小强看管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变卖、转移、损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温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