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钟永富,男,汉族。被执行人泸县青龙花园煤矿。
关于钟永富与泸县青龙花园煤矿工伤待遇纠纷案件中,(2013)泸劳仲调字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泸县花园煤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泸县青龙花园煤矿在中国人保财险泸县支公司的赔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杜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