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家林,男,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大桥乡。被执行人四川泸县千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何家林申请执行千艺建筑工程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案,华苏仲裁字(2012)第4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千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泸县支行的存款13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杜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