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姜大贵申请执行泸县玉蟾煤矿工伤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泸泸执字第402-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姜大贵,男,汉族,住泸县毗卢镇。被执行人泸县玉蟾煤矿,住所地泸县福集镇。

关于姜大贵与泸县玉蟾煤矿工伤待遇纠纷案件中,(2012)泸泸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泸县玉蟾煤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泸县玉蟾煤矿在农行泸县支行的存款13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杜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