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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钟心益申请执行泸县玉兴煤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泸泸执字第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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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钟心益,男,汉族,住泸县得胜镇。被执行人泸县玉兴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喻寺镇。

关于钟心益与泸县玉兴煤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案件中,(2013)泸劳仲裁字第2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泸县玉兴煤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泸县玉兴煤业有限公司在泸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收款50349元至泸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能奎

书记员:杜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