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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付生申请梁伟、周口市远大集团安顺运输有限公司、杨张伟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沈执字第1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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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李付生,男,住沈丘县。被执行人梁伟,男,住沈丘县刘庄店镇梁唐庄行政村梁庄村。被执行人周口市远大集团安顺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周口市迎宾馆大道**。法定代表人李长领、经理。被执行人杨张伟,男,住沈丘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沈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梁伟,杨张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梁伟、周口市远大集团安顺运输有限公司、杨张伟的银行存款65000元。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或扣押其相当于6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畅飞

书记员:苗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