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钢城支行,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钢都大街**,组织机构代码X1352551-9。被执行人莱芜市铭钦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黄庄镇黄庄一村组织机构代码66135739-X。被执行人李会军。被执行人马玉洁。被执行人李惠铭。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钢商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惠铭同意对李惠铭所有的鲁S580**号奥迪轿车以150000元的底价由本院进行变卖。2013年9月22日,本院公开对被执行人李惠铭所有的鲁S580**号奥迪轿车以150000元的底价按拍卖规则进行变卖。山东世拓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150000元的价格竞得该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李惠铭名下的鲁S580**号奥迪轿车归山东世拓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上述车辆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山东世拓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山东世拓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该车的有关手续由山东世拓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补办)。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毕研雷审判员:王健代理审判员:陈克重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