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莱芜市钢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府前大街**,组织机构代码:00435770—1。法定代表人李福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姚风振,莱芜市钢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刘廷芳,女。委托代理人孙国明,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莱芜市钢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廷芳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3日依法受理。申请人莱芜市钢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4月25日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规范》第八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审判长:杜伟审判员:谢继贤代理审判员:亓玉红
书记员:房莉
引用法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规范》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