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某。法定代理人:任香荣。被执行人:莱芜市钢城区里辛镇三岔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亓夫合,该委员会主任。
(2009)钢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毕研雷审判员:周光亮审判员:王健
书记员:马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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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吴某。法定代理人:任香荣。被执行人:莱芜市钢城区里辛镇三岔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亓夫合,该委员会主任。
(2009)钢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毕研雷审判员:周光亮审判员:王健
书记员:马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