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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颜庄信用社与徐岩松执行裁定书

(2009)钢执字第1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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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颜庄信用社。被执行人:徐岩松。

将被执行人徐岩松所有的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180号1号楼(房产号:济房权证历字第号,房号CD4-01-04号,钢混结构,位于四层,总层数十层,建筑面积434.56平方米)归竞买人韩冬(身份证号:)所有,该房的有关过户手续由韩冬办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毕研雷

书记员:马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