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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任维来与王山增、葛华执行裁定书

(2009)钢执字第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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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任维来。被执行人:王山增。被执行人:葛华。

将被执行人王山增所有的鲁S轿车、葛华所有的鲁S轿车以物抵债裁定归任维来(身份证号:)所有(上述车辆的所有过户手续由任维来补办)。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毕研雷执行员王健执行员焦玉兴

书记员:马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