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莱芜市长兴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苏涛,莱芜市有限公司经理。
将被执行人苏涛所有的位于莱芜清馨园14号楼一单元6楼西户房产一处(房产号:0006268)裁定归买受人刘长兴(身份证号:)所有(该房的所有手续由竞买人刘长兴补办)。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毕研雷
书记员:毕俊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长兴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苏涛,莱芜市有限公司经理。
将被执行人苏涛所有的位于莱芜清馨园14号楼一单元6楼西户房产一处(房产号:0006268)裁定归买受人刘长兴(身份证号:)所有(该房的所有手续由竞买人刘长兴补办)。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毕研雷
书记员:毕俊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