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术山,男,53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鱼台县。被执行人刘召卿,男,41岁,汉族,农民,住鱼台县。
扣留被执行人刘召卿在鱼台县张黄镇人民政府的土地补偿款29453元(自2008年起直至偿清借款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峰祖
书记员:田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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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林术山,男,53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鱼台县。被执行人刘召卿,男,41岁,汉族,农民,住鱼台县。
扣留被执行人刘召卿在鱼台县张黄镇人民政府的土地补偿款29453元(自2008年起直至偿清借款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峰祖
书记员:田素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