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缪厚鑫,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岳欢欢,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1)鱼民初字第6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岳欢欢为鱼台县交通局职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有工资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岳欢欢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工资账户4150存款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峰祖
书记员:田素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