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麟游县水利工作队。法定代表人田某某,队长。被执行人段某某,男,汉族,农民。
麟游县水利工作队(以下简称水利队)与段某某运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1996年10月28日作出的(1996)麟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水利队于1997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段某某从1997年6月4日先后三次给付申请人赔偿款4200元。2008年12月28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段某某给付申请人水利队赔偿款3000元后,此案终结执行,2008年12月29日被执行人段某某履行赔偿款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1996)麟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闫纪明
书记员:王养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