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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麟游县物资综合公司与麟游县九成宫镇御驾塬村委会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1)麟执字第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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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8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麟游县物资综合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经理。被执行人麟游县九成宫镇御驾塬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吕某某,主任。

麟游县物资综合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与麟游县九成宫镇御驾塬村委会(以下简称御驾村)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2001)麟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物资公司于2001年8月1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以所欠货款系建村小学所欠债务,不能向村民收集,村委会亦无可供执行财产,2001年12月13日本案中止执行。2008年10月在清理执行积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2006年10月份已向申请人清偿了拖欠货款及费用,2008年11月30日申请人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1)麟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闫纪明

书记员:王养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