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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陕西省麟游县民信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麟游县酒房供销社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8)麟执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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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8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陕西省麟游县民信盐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万科,任董事长。

地址:麟游县西大街7号。被执行人麟游县酒房供销社法定代表人韩乖明,任该社主任。

陕西省麟游县民信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盐业公司)与麟游县酒房供销社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07)麟民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盐业公司于2008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08年12月11日,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以15500元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麟游县酒房供销社所有的,位于大门南侧的第四、第五间营业房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侯虎勤

书记员:闫纪明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