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省麟游县民信盐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万科,任董事长。
地址:麟游县西大街7号。被执行人麟游县酒房供销社法定代表人韩乖明,任该社主任。
陕西省麟游县民信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盐业公司)与麟游县酒房供销社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07)麟民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盐业公司于2008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08年12月11日,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以15500元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麟游县酒房供销社所有的,位于大门南侧的第四、第五间营业房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侯虎勤
书记员:闫纪明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