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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金福兴与宝鸡市生物开发服务部高谟返还预付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5)麟执字第1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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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8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金某某,男,汉族,宝鸡监狱干警。被执行人宝鸡市生物开发服务部。法定代表人高某,任经理。被执行人高某,男,汉族,宝鸡市木材公司退休职工。

将被执行人高某开设在农行宝鸡三陆分理处帐号26-365201100037368帐户上的存款陆仟元划拨到麟游县人民法院开设在农行麟游县支行帐号340101040004652的帐户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兵

书记员:田瑞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