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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国勇申请执行绵阳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三执字第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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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国勇,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塘汛镇。被执行人四川绵阳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伯云,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三民调确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绵阳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绵阳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1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彭旭晖

书记员:李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